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四)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 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 号)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 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 号)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 但不 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