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应按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对符合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取得股息、红利的,可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又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第一条规定:“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综上,境外股东A公司取得贵公司分配的股利同时直接投资于贵公司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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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2019年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9年4月23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一、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