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原来的业务是买入散茶(13%,精制茶税率),然后批发(13%)给经销商零售。今年公司新增了一笔业务,是购入陈皮(9%,农产品税率),然后公司同时设计外包装并请供应商生产包材,公司安排人员进行简单的封装,批发给经销商零售。请问公司销售陈皮成品,是按农产品税率 9%,还是按 13%?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农产品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再根据财税字[1995]52 号文的规定,陈皮等药用植物的简单封装并不属于深加工。故,销售陈皮成品仍然属于销售初级农产品。因此,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讲,未经深加工的农产品,再次销售时按照 9%的低税率缴纳增值税。
补充说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二条规定,上述企业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 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