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第三条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因此,如果贵公司承包普通中等学校的食堂是符合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则其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就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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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2号
三、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四、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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