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按规定可以申请退税,按下列公式确定: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 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 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如果出口的是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适用免税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六)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 确定: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一)适用范围。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二)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1.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2 年第 24 号)八、退(免)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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