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设立了工会账套,也有工会费用在报销,但是有一些问题不清楚,需要请教一下。
1.在工会账套中入账的发票抬头需要是工会名称的抬头吗?
2.对应的法规是哪一个?
3.发放给员工的福利,如节日礼物发放等,需要附上签收表吗?
4.工会需要缴纳各种税吗?
5.总工会要求出游不可过夜,有没有可以规避的方法呢?
答:1.工会支出的票据要求
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工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工会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接受凭证单位名称;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因此,工会取得发票抬头应为××公司工会委员;发放给员工的节日礼物等福利应保留完整的签收凭证。
2.工会经费的税收问题
(1)个人所得税问题
工会经费中列支的部分生活困难职工生活补助费,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还有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的支出、个人奖励及活动奖励都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工会税务问题
依法设立的工会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无需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如果从事营利活动,则要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关键是要看工会是否从事营利活动。
3.可根据实际支出的明细,不在工会经费明细中列支住宿费及相关的费用,可根据《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 号)工会经费的支出范围列支给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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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00 号)
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 号)
一、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