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宿舍给员工,哪种方式处理更妥当?

2024/9/3 14:53:07
问:租赁宿舍给员工,哪种方式处理更妥当?公司租赁宿舍给员工,以补贴签批表形式给员工还是去代开租赁发票入账两种方式,哪种更为妥当、更为规范,减少公司风险?

答:个人建议用第一种模式,具体分析如下:
1、以补贴形式发放给员工,该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在不超过贵公司工资总额的前提下允许全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该模式还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缴纳的问题,增加个人税负。
2、去代开租赁发票入账,保证了入账可取得合规票据,其次该项支出属于福利费支出,需在限额内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
第三条第二款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在实务中,若为员工提供住宿,作为提供宿舍的公司,是其管理人,公司需要全天候负责员工人身安全。对于公司的风险太大,一般情况下管理成本高于所得收益,得不偿失。所以,不建议企业为员工提供实体宿舍居住。在有条件的公司可以通过补贴形式与工资一起发放。而有一些公司认为,签署的一份关于宿舍安全的协议,就能免除员工在宿舍出了事公司不负责任。通过这类协议是无法起到免责作用的。

政策依据:
《劳动法》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修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