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费的礼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024/9/13 11:17:29
问:关于招待费下,礼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例如:将购买的购物卡、茶叶、酒送给客户, 是否可以按交际应酬的礼品支出,不做视同销售。

答:一般情况下不应视同销售:
①如果礼品是外购的,且在购进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在购进时,应以含税价全额计入管理费用即可。既不视同销售,礼品的进项购进时计入了成本中,也不存在进项税转出的问题;
②如果礼品是外购的,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抵扣了税款的的情况下,则要对已抵扣的税款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③如果礼品是企业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则应视同销售处理,按企业按销售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按产品适用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的一些争议,以主管税局的回复为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