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合规程序

2024/9/6 18:01:36
问: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应当履行什么合规程序?

【案例】
甲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甲公司某原股东所持甲公司49%股权在司法拍卖中被杨某竞买所得,2011年1月甲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 将股东变更登记为杨某(出资比例49%)以及A公司(出资比例 51%)。杨某发现甲公司控股股东A公司存在滥用控股股东地位,将甲公司业务交由甲公司控制的关联企业B公司与C公司经营的情形,认为A公司篡夺了原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损害了甲公司的利益,故提请公司监事就前述事项起诉,因监事未提起诉讼,故杨某以甲公司股东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A公司损害甲公司利益承担赔偿 责任,并要求B公司及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原告杨某提交了2006年12月的《甲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该决议第六条载明“不采取对外承包经营方式,仍由公司行使经营权”。
一审及二审法院审查了甲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甲公司将属于甲公司的业务转移到B公司、C公司的部分业务收入及成本,最终判定A公司作为甲公司控股股东就转移的业务收益向甲公司赔偿损失,B公司与C公司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公司法(2024)》延续了《公司法(2018)》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控股股东利用关联关系侵害公司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对“关联关系”也作出定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但对于“关联交易”并没有明确的定义,目前参考较多的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公司法(2024)》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对于“关联关系”、“关联方” 的定义中,都表达了两个重点:控制以及利益的获取
合规程序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交易,《公司法(2024)》就向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作出明确规定。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股东或者控股股东之间的其他关联交易(担保除外)应当提交公司哪个层级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应该经过多少比例的表 决权通过,一般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约定。
关于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与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或前两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等其 他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的交易,均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审议,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也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则更加严格地规定了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自身不得对所涉事项进行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政策依据】
1.《公司法(2024)》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五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