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监高“背负” 多少赔偿责任?

2024/9/6 17:59:18
问:公司董监高“背负” 多少赔偿责任?

答:【案例】
2017年间,A 担任甲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17年5月间,A 同时担任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丙公司2018年度《报告》显示,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丙公司控制的企业。2017年6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甲公司现金人民币200万元,“同意借款,A (落款签名)”,同日的《付款回单》显示收款人为乙公司。
因甲公司章程载明,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中“任何单笔未超过 300万元且累计未超过1000万元的借款或贷款”,需要经全体董事中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甲公司另一股东丁公司向甲公司监事 提出因A违反甲公司章程擅自实施关联交易,请求甲公司监事向乙公司及A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占用资金赔偿甲公司损失。故甲公司向法院诉请A与乙公司共同返还资金占用本金、资金占用损失。
经一审及二审法院审理,A违反甲公司章程擅自对外审批贷款,导致借款自2017年6月1日起未能收回,故对甲公司造成损失,由乙公司与A共同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一审及二审法院均系基于董事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违反 公司章程向关联方提供借款的公司董事A作出承担连带偿还的判决。
《公司法(2024)》结合了《公司法(2018)》及各司法解释 中的董监高赔偿责任,并细化了董事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忠实勤 勉义务的各场景,罗列了董监高的赔偿责任规定,共计12条,赔偿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债权人、第三方。在董事履职场景中涉及的赔偿责任包括:
(1)未及时向股东 催缴出资;
(2)对股东抽逃出资负有责任;
(3)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的决议(反对董事除外);
(4)违反《公司法(2024)》实施财务资助;
(5)违反《公司法(2024)》实施利润分配;
(6)违反《公司法(2024)》减资;
(7)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或违反忠实勤勉义务。
政策依据
1.《公司法(2024)》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 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八条;
2.《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3.《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
4.《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