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们通过订票公司预定的机票,很多填开日期在3月,出行日期在4月的,是否不能计算抵扣呢?答:机票上注明的时间有两个:填开日期和航班日期。对于填开日期早于航班日期的,因行程单不是增值税发票,不适用“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航空公司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服务的当天,也即“航班日期”。因此,对于取得的行程单,确认其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应以“航班日期”为准,而不是“填开日期”。贵司预定的机票填开日期在3月,出行日期在4月的情况,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附件 1 第四十五条(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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