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3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第一项’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综上所述,A公司与残疾人签订了两年期的服务协议,服务期限大于一年,服务协议约定以非全日制形式发放工资,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所以A公司可以享受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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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3号)
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第一项“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