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综上所述,企业取得的与销售无关的政府财政补贴,实际2023年1月份才实际收到,应该计入202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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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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