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审费的涉税处理

2024/9/3 15:41:34
问:因政府补助项目验收,科创委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评审,被验收单位需要按要求支付给每位专家一定的评审费。

1.请问是否存在涉税处理?
2.被验收单位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
3.是否存在起征点的说法?
4.如果存在是否要做个税零申报?
5.支付单位是否需要做纳税申报? 
答:1.专家评审费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 号)规定,企业支付给专家的评审费属于应交增值税项目,按次不超过 500 元、按期不超过 20000 元的,必须取得发票。支付给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不包括个体户,类似增值税的其他个人)的凭证问题,对个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一般掌握是 500 元一次,如果支付 500 元一下的劳务支出,不需要发票,只需收据,但收据要写上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2)个人所得税,被验收单位支付的专家评审费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 )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检出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 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 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2.被验收单位的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税法规定,支付个人所得的被验收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据实按时代扣代缴税,个人如需办理汇算清缴,税款承担者为纳税人,如若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行政处罚。扣缴义务人应于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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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 )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 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 年第 28 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 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500 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 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 12 月 31 日前,对月销售额 2 万元(含本数)至 3 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